一、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三、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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