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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时要注意什么

2022-04-17 2,731人已浏览
  • 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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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案件开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原被告即使有代理人,也应当本人出庭发表意见。2、如果不同意离婚的,应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当拒绝法院的调解,明确表示双方再无和好可能。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争议的,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质证,协助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离婚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化,必须由本人发表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因此本人应当到庭。如果本人因为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本人无故不出庭,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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