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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时的法院程序是怎样的

2023-02-18 294人已浏览
  • 李红艳律师

    李红艳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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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起诉离婚法庭开庭程序如下: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查明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核实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原告首先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作出答辩,答辩包括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承认或否认、更正、补充,同时被告提出对诉讼请求是什么意见。具体到婚姻案件,总结为:双方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是否同意离婚,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有何分割意见,子女由谁监护、抚养费支付多少等; 3、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对另一方的证据发表自己的看法; 4、辩论:双方结合前面的陈述及质证情况,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依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分别发表辩论意见,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重点是围绕诉讼请求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可以是一轮至多轮; 5、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6、调解:辩论终结后,若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可以进行调解; 7、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8、庭审结束: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寄发判决书。看笔录签字; 9、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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