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
(3)之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既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又指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工作经历、同样工种、同样工作岗位、同样工作技能等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从纵向角度看,同一个劳动者因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的变化,用人单位赋予其担当更加重要、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假如用人单位为了刁难劳动者刻意提出不合理的劳动要求或者刻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的情形不能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此外,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变化,在某一劳动者年龄已经比较大(比如50岁以上),身体状况已经不太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坚持要求该劳动者从事原先比较年轻时(比如30岁)才能完成的重体力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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