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收入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人。在省人民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辅助劳动,对身心健康无害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自治区、直辖市不属于童工范畴。
童工在工作中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国虽然有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但现实中使用童工现象普遍存在,因工伤亡童工案件大量存在。那么,如何获得童工工伤赔偿呢?法律对童工工伤是否有具体规定。原因:
1。童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是该法禁止的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管理与效能之间不存在争议,违规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比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申请劳动保险无疑是荒谬的。但是,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这是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童工伤亡应得到比普通工人更多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相反,从青少年身心健康、关心下一代、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他们因伤亡而受损的权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比普通劳动者更广泛、更受保护。从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来看,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缴纳保险的,由保险机构结算。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应当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赔偿金,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应当低于劳动者工伤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金的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赔偿,而按一般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将获得更大的权益法律保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童工的伤害不需要认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利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使用“工伤”的概念,但使用“残疾童工”的说法。其含义可以理解为残疾童工不需要认定为工伤。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儿童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医,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从这些规定来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要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直接赔偿。作为受害的童工一方,可以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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