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错误,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一,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错误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生产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必须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情况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人员的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人员应承担责任,销售人员无过错,但销售人员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人员或供应人员,销售人员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即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受害者赔偿。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免除另一方向受害者赔偿的义务。履行赔偿后,履行赔偿义务的人可能是负责人,民事法律关系结束的二是双方都有责任,此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之间。履行义务的一方成为新的权利者,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义务的权利三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责任,此时也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索赔。如果属于产品销售人员的责任,产品生产人员有权向产品销售人员索赔。
商品质量有问题的维权方式是什么
1、即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
(2)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
(3)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
(4)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
(5)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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