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诉讼案件之中,有两种关于证明的责任,一种是证明责任还有一种就是举证责任,这两种责任构成了我国,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关于证据以及证明的责任问题,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有着不同的含义,以及不同的作用,很多人对这两种责任都不是十分的了解,所以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去了解一下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吧!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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