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才需要善意取得保护吗
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建立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讲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如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受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全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即构成对受让人的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基于有偿法律行为的转让。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转让财产已交付或登记。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动产已完成交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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