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亦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之条件,因善意取得原本即源自于无权处分之基础。
在此背景下,所签订之合同通常并不具备有效性,反而往往处于效力待定或是无效的境地。
然而若受让人在获取该不动产或动产之际为善良慷慨之心意,则其有权获取此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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