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怎样构成
(一)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
(二)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三)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受让人因继承、接受赠送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如果受让人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取得财产的,则推定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因此其恶意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四)共有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指共有房屋。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构成善意取得的,其即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追夺。原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但产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可以要求非法出让人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反之,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应当向原所有权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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