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
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界定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3.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注意,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
1.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2.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消灭,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合同关系,如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则原所有权人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其无权处分行为获得的利益并致原权利人利益受损,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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