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从所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并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要旨在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使第三人可信赖占有而通过交易取得动产所有权,保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的善意为要件,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是否善意,可以结合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和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依据交易经验一般人都可以认定出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未辨明的,就可以认定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善意的准据时点,即以何时作为判定受让人的善意的标准,一般应以受让动产的占有的形态而定,在现实交付情形下,指交付之时。同时,也可以考量受让人受让标的物后的使用情况来加以判定,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物后并非如其所陈述的用途加以利用,也可以判定其受让时并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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