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
时间:2023-05-31 18:52:36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所需材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地役权和地役权的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协议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地役权、地役权文件申请首次地役权登记。第六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三)地役权或者地役权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役权的分割、转让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和地役权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地役权的使用并没有以实际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只是列出了对他人土地设定一定的负担。例如,如果约定了通行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地役权,不能从事其他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仅为步行通过地役权,则机动车不得通行。地役权人通过使用地役权达到通行目的,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益。2尽量减少人身受役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地役权人为了地役权的便利而承担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时,应当采取尽量减少地役权损害的方法,同时不得过分损害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的目的,地役权人需要在地役权上建造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在地役权上建造水泵以实现取水权,或者建造电线杆以实现通行权。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地役权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配套设施的建设。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也要求地役权人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地役权的损害,减少对地役权人权利的限制。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造成地役权损害的,还应当恢复原状,事后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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