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房地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材料
时间:2023-05-30 15:04:50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抵押人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提交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收复印件(1份);

③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⑤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⑥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③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④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收复印件(1份);

⑤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的,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⑦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若抵押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收原件或出让合同(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

(2)若属于第二次或以上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知悉土地已存在抵押的声明,收原件(1份);

(3)抵押人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须提交上级部门同意抵押证明文件原件;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储备土地抵押的,须提交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1份)。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收原件(1份);

5.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收原件(1份);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的、抵押物面积变更的、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提供),收原件(1份);

7.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个人更名的证明(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及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房屋地址变更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证明(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因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范围、抵押顺位变更、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收原件(1份);

1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收原件(1份);若抵押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的公司,须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机读资料和章程(原件收1份)及经抵押权人确认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需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到登记部门面签或到公证部门公证,或银行见证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并加盖银行的公章)(原件,附工商部门出具全体董事名单),收原件;股东、董事身份证(复印件收1份)

1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收原件(1份);

13.利益保证书(属抵押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房屋的提供),收原件(1份)。

14.用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的,需提交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已办落宗的证明(首次抵押已办的可免)。

15.闲置土地审批文件(注有同意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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