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局章确认);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它必要材料:
(1)抵押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内容);
(2)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3)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注意事项: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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