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10-02 19:50:06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将无效,因此抵押物担保债务时,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在实践中,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才能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时,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因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将无效。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

抵 押 物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对 抵 押 合 同 的 影 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当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时,如果担保人以担保财物担保,则不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而如果保证担保,则保证期限不中断、中止和延长。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约定,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在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时,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应从事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权人达成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协议。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约定,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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