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1份);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5、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校验原件。
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1份);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校验原件。
三、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1份);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5、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1份);
6、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4项材料。
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校验原件。
四、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
5、抵押人属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原件1份);
6、抵押人属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1份);
7、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1份);
8、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格约定书(原件1份);
9、嘉兴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领证委托书(原件1份);
10、嘉兴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属民间借贷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需办理公证(原件1份);
12、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3、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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