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
1、初始登记费每套80元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2)274号
2、转移登记费每套80元新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2)274号
3、变更登记费每套80元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2)274号
4、注销登记费每套不收费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2)274号
(二)非住宅房屋所有权
1、初始登记费(总登记费)房屋建造成本1%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274号(2001)347号
2、转移登记费转移价值2%买卖双方各负担50%,商品房首次出售卖方免交转移登记费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274号(2001)347号
3、变更登记费件/次10元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274号(2001)347号
4、注销登记费不收费产权人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274号(2001)347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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