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06-07 15:50:13 3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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