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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