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有: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二、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2.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材料齐全、有效。
4.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5.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需要申请补发。
三、什么是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人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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