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应当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并定期审查和评价其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及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信用评级大幅下调、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重要融资渠道受限或失效、发生挤兑事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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