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4-01-05 13:30:20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前瞻性地监测和分析流动性风险,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和方法,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等,以及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和执行。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采取适当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流动性风险。通过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对潜在因素和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持续监测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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