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是一种狭义解释,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商业银行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其仅考虑了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出来而可能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即广义的法律风险。据此,我们可以将广义的法律风险定义为:由于违法违规或对决策、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
广义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相类似或密切相关的风险有外部合规风险和监管风险。
外部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由于违反监管规定和原则,而招致法律诉讼或遭到监管机构处罚,进而产生不利于商业银行实现商业目的的风险。
监管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或监管规定的变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正常运营,或消弱其竞争能力、生存能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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