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和应对措施,如信用评级下调、资产出售、融资渠道受限、挤兑事件等。对于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外币资产低于负债、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面临诸多挑战,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这些事项包括: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对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情况,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面临多重挑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应对措施。这些事项包括信用评级下调、大规模出售资产、融资渠道受限、挤兑事件、经营状况变化、市场流动性不利变化、流动性转移政策调整、国家经济状况变化等。对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流出超过25%、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流出超过50%的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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