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战江
我国目前有关工资总额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总额的内函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之总额。其外延包括六部分:
一、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支付给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体育津贴等。
二、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及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四、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指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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