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雇主无故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主未能在期限内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支付低于当地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仲裁和诉讼程序适用调解原则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按照合法原则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处理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雇员、雇主和工会的代表组成。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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