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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