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知道的事项
时间:2023-06-10 09:23:04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哪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新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较《劳动法》有所改动。新法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从必备条款改为约定条款。因此,公司应当注意新法的变化。

签订长约还是短约,应综合考量。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对于《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的规定,使企业不再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根据新法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建议如下:

(1)综合考量员工的年龄、性别、身体以及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期限;

(2)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辅,根据不同的需要,综合运用三种合同;

(3)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需求的差异,选择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切莫让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留给己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若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些机关单位会倾向于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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