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3-06-07 08:46:23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津办字[1989]94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加以调整。可按以下基本原则掌握执行:

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开业后做到收支平衡并有节余的,其职工工资可以按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120%确定,以后随效益的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一般不应高于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50%。对于经济效益特别好,确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50%的,应经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准。

此意见供内部掌握,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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