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5]5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
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
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
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
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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