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邱某在灯饰公司任厂长一年后,被公司口头通知解雇,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邱某不服仲裁裁决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邱某获得由灯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厂长:仲裁委驳回请求后起诉公司
邱某称,其于2012年4月10日入职中山某灯饰有限公司任厂长,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但入职后,灯饰公司一直拒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5月7日,灯饰公司无理由口头通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此,邱某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灯饰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等。2013年7月21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邱某认为,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灯饰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共计21余万元。
灯饰公司:邱某利用职务之便拿走合同
法庭上灯饰公司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邱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劳动合同取走。灯饰公司介绍,邱某负责行政、人事方面以及生产管理等,这其中也包含了他代表公司出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职责,且在邱某任职初,双方就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灯饰公司称,邱某在公司管理中有粗暴管理、辱骂员工等行为,遭到了大部分员工的不满。另外他在工作方面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方面认为他的行为严重失职暂停其全部工作。自2013年5月7日起,邱某多次提出辞工并要求公司提前结清工资。灯饰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其现金支付了2013年4月份及5月15日的全部工资及奖金补助等共计15000元。
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邱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均有一定的灵活性,且其月平均工资达10000元,其日工资标准高于《2012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指导价;邱某参与或负责与灯饰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邱某未履行其职责所致,故邱某主张加班费以及其他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表示,邱某虽从公司离职,但他未举证证实系灯饰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系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平合理及适当照顾劳动者原则,视为系灯饰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灯饰公司应按邱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律师说法]
未签合同属厂长未履行职责
广东省雅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莫喜认为,邱某主要参与或负责与灯饰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公司未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也是邱某未履行其职责所导致的,故法院判决灯饰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加付的另一倍工资是完全合理的。另外封律师指出,如果换作灯饰公司其他员工或不负责行政、人事管理的公司高层,则灯饰公司有举证证实公司已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法院将支持当事人的说法,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加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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