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武汉某公司设计师,职级为经理三级,因为其年终KPI完成情况是所有考核人员中排名最末的,于是公司对其进行了劝退,小刘不同意,公司便对其降级降薪。小刘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之后公司不服发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
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违法吗?
“末位淘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在小刘考核末位后,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是之间劝退,因此公司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辞退员工。
违法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员工,还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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