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
1、罚款;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我国主刑和附加刑种类分别如下:
一、主刑的种类
1、管制;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死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通过两年的考察以决定死缓执行的变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2、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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