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管制的特征有哪些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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