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衢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当场
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1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受理。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5.发证。生成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和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查询结果。
三、衢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2016-01-01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三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省级法律依据
1.《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等流程办理。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2.《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固定格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使用。依嘱托和依职权登记不填写书面申请。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未明确分别持证的,按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办理。
3.《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4.《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选择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村务公告栏、办事大厅等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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