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有必要发出取消竞业限制的通知
没有关于如何通知另一方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双方可以书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禁止的人员应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a>竞业禁止报酬是否计税
企业向离职员工支付竞业禁止报酬,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离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为准《劳动合同》(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解除取得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所得税按本文件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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