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宪法保护劳动权的规定,包括废除奴隶制度和奴隶制度类似的习俗,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择业自由,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权,就业保护的权利,免于失业的保障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等。
宪法保护劳动权的规定:
1.废除奴隶制度和奴隶制度类似的习俗。
2、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
3、择业自由。
4、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5、就业权。
6、就业保护的权利。
7、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8、劳动报酬权。
9、休息权。
10、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劳动权保障:择业自由与就业保护
劳动权保障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中,择业自由和就业保护是劳动权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
择业自由是指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和歧视。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由选择,不得干预或限制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
就业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权保障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中,择业自由和就业保护是劳动权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通过加强劳动权保障,才能让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和维护。
劳动权保障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中,择业自由和就业保护是劳动权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通过加强劳动权保障,才能让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和维护。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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