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结果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职业病鉴定程序一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证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诊断所在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纠纷的第一鉴定。
第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关专家数据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进行诊断、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
应当指出,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数据库。无论是第一次鉴定还是第二次鉴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均应从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随机抽取,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鉴定委员会选举产生,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人单位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提供有关职业健康和健康监测资料的,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鉴定委员会还可以调取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相关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还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审查材料,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受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得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五)根据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得出鉴定结论,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制作鉴定证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如实记录鉴定过程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自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取证费用包括:工作场所调查费、劳动者体检费、实验室检查费;估价资料费;行政行为原则上自通知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则有规定的,自规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接受时生效并立即生效的规则是不成立的。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公开性、明确性、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是告知时间。这是各国行政法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客体。双方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为产生行政法律效力而实施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是狭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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