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不算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与没收财产类似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我国的刑罚类型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
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
处罚种类一共有三种,强制措施是约束当事人财产防止其有进一步动作,是一种防范的行为。行政执行罚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执行罚的处罚是受法律约束的,不是一种基础行为。责令纠正违法是纠正当事人动作情形的责令纠正违法在行政行为中和处罚行为不同。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都是行政处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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