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是,工资必须是法定的货币,用人单位不可以支付劳动者实体物或者有价证券来抵扣货币工资。工资支付对象的规定是,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只允许特殊情况下由劳动者亲属或者劳动者亲自委托的人代领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是,即使劳动者在休年假、婚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病假工资支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其工资应按工作期和医疗期分段折算为日工资按日支付。其中,病休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日病假工资乘以休假天数;工作期间享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即:日工资标准乘以工作天数。[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支付问题的函》(1999年2月2日津劳法[1999]3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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