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对中夜班津贴有何规定?我。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发〔1994〕90号《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结合上海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事中产阶级工作,22点以后离岗的,中产阶级工作津贴标准调整为2元2角。从事夜班工作,24时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3元4角。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者,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2;5点前上班的早班工人早餐津贴调整为八角
3;正常白班夜间值班,22点以后值班的夜班餐费为2.20元。夜以继日值班的,给予3元4角的补助,增加事业单位补助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拨付,上述调整补助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新[1995]23号、苏长工[1995]112号)(1995年10月20日)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来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省情稳定中夜班,决定将夜班津贴标准调整如下:
<1.由于生产(工作)需要,三班制夜班津贴中班5元,大班6元
两班制夜班津贴5元
,正常上白班的工人,生产(工作)超过23分的,给予5元的夜班津贴,夜间工作时间不足3小时(晚上8:00至次日7:00)的,不给予夜班津贴企业的工资制度,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拨付
本通知自文件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
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中央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要求,现将我省调整增加企业岗位津贴的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1.岗位津贴标准。此次岗位津贴调整完善,是在我省原有岗位津贴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点进行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根据本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见附表,企业对本通知规定以外的行业和岗位,可以本着爱护职工的精神,对艰苦、污秽、劳累、危险、伤害的一线岗位给予优厚的收入分配
2.夜班津贴标准。轮班生产作业岗位:夜班10元/班(含20点前工作、20点至24点工作4小时或近4小时);夜班后(0:00至8:00工作,工作4小时以上)12元/班。上夜班前后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的,按20元/晚计算
值班岗位夜班津贴:10元/班
3.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和特殊工作条件下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各项津贴发放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规定予以处罚。资金支出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工资总额合同挂钩的企业,今年将在基数外单独挂牌,以后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相应增加协商总量;6.本通知所列津贴未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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