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JLS[2008]5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企业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省设区市局、省直属有关部门、河北省中央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增加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要求,现就我省企业岗位津贴调整增加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I.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完善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岗位津贴范围和实体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和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身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实施本通知,本着关爱员工的精神,向艰苦、肮脏、疲劳、风险和伤害的一线岗位倾斜收入分配。夜班津贴标准。轮班生产作业岗位:上一班夜班(含20:00前工作、20:00至24:00工作4小时或近4小时)10元/班;夜班后(工作时间为0:00-8:00,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12元/班。前一夜班和后一夜班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的,20元/晚
岗位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一种工资补贴形式,用于补偿工人在特殊岗位和特殊工作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支付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种津贴的数额。拒不执行的,按照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罚。资金支付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增加工资支出的,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签订工资总额合同的企业,今年将在基数外单独列示,今后将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相应增加协商总量;其他企业在成本中支付
。六、本通知所列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7月16日,2008年
附件:
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名称标准:元/班,适用行业企业,备注
地下作业25非煤矿建筑材料同工种(岗位)
露天开采20实行津贴
高温作业20冶炼、化工、医药、
有毒有害25冶炼、石油、机械、,
食品加工及其他行业
相关工种(岗位)
移动施工20,安装和现场操作人员
困难岗位15家制盐、屠宰和冶金企业
和低温、四级体力劳动
动强度作业人员
高空作业15家企业相关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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