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2、陕西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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