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早、中、夜班三班作业的夜班职工,每人每个夜班津贴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4元。有些企业(如饮食服务业的早点门市部)必须在夜间工作几小时的职工或因电力供应等原因非正常性的需要在夜间工作几小时的职工,其夜班津贴的计算时间从零点到8点,每人每工作满1个小时,发给夜班津贴0.5元。
(二)实行早、中、夜三班作业的中班职工和实行早、中两班制作业的第二班职工,每人每个中班的津贴标准,由原来的1元调整为2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冀劳薪[1992]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我省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冀劳[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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