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瓶颈
时间:2023-03-03 15:22:21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票据电子化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本身的不完善性就尤为的凸现出来。我国《票据法》尚未对电子票据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电子签名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极大影响到了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及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什么是电子票据当前纸质票据仍是广大企业使用最普遍的票据交易形式。但是这种落后票据交易方式,不仅导致票据市场发布收集信息不便,交易成本过高和交易效率低下,而且使票据市场面临更多的麻烦,诸如假票、克隆票的泛滥,造成银行和企业损失大量资金。另外,纸质票据也非常容易遗失或损坏。因此市场上急切呼吁电子化票据交易模式的发展。电子票据是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在。电子票据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等行为。传统票据业务中的各项票据业务的流程均没有改变,只是每一个环节的都加载了电子化处理手段,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票据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企业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的业务操作:

1、企业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

2、企业网上申请、签发电子票据

3、企业电子票据背书转让

4、企业网上申请电子票据贴现

5、托收电子票据,出票行兑付当前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经在一些银行内进行试点。该系统一旦上线之后就可以实现跨行流通使用。电子票据市场将成为全国统一的票据报价、交易、登记和鉴证中心。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假票、防止票据犯罪。对于企业来说极大程度地节省了成本、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另外还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的空缺然而目前我国票据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要真正实现票据市场电子化,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来支持,包括电子签章法、电子票据规章和纸质票据登记、查询规章等。《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也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题的签字或盖章。电子签名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这点在《票据法》中并未严格规定。同时电子票据中所涉及到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传统票据作假只要认真比对票据信息就能很好的避免,并且也容易被发现。然而电子票据在一定程度上作假涂改并不易被发觉。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大法律障碍。因此完善当前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电子票据相关的规定是推进电子票据发展的积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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