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2、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
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
3、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
4、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
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符,核查时,粘单为长方形,交叉斜线对应即可快速审查,不可出现“抬背不符”现象。
“抬背不符”是一种错误的背书行为,常见的诸如在被背书栏(即通常说的“抬头”)简写、漏全称中的省、市、县、撰写自造的简体字等等。在处理这类的补救:一般应由制造“抬背不符”的背书人将造成“抬背不符”的原因写成书面证明,交给后手(后手作为是否接受其票据权利转移的一个理由)。一般还应递交给承兑人,获得承兑人的认可。即不因已形成的抬背不符的情况而拒绝付款。如果承兑行不接受,则应由其前手依次向上推移,直到出票人申请注销原票据,由承兑行另行承兑新票。因此,流转过程中务必要审慎背书,戒除抬背不符的现象。
5、印章清楚要准确、涂改模糊不可收
被前背书人及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准确、可辨,不可出现字迹涂改、印章模糊、简化字、字迹印章不清等现象,对于有涂改模糊的背书必须严审,原则上不可收。
6、骑缝印章要严审、不断不连要规范
骑缝处即粘单连接处,印章要严格予以审核,一般背书瑕痴多出于此处。审核时要认真查看签章是否清晰,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在连接处,不可出现断字、断号码;私章也不可出现断字。
7、回头背书不可取、代理贴现要慎收
同一单位在背书栏内出现两次,即为回头背书,一般情况不可接收。代理贴现票据,一般要与交易对手进行沟通,如果不能收,就不收。如下家可收,我们在买票时,就必须要上家出具代理贴现协议或三方协议,无协议的,不可收。
8、背书不可出边框、过上过下都不行
背书盖章时,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应在背书框内,不可出边框,上下左右出框均不可。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不可有压章现象(即重叠),
9、粘单格式需统一、瑕痴背书要证明
粘单格式要统一,必须有“粘单”字样,不可收自创粘单式的票据。如背书有小瑕痴,如字不清、不规范、章不清等现象,要现场要求卖家提供证明。如为金融机构背书不清的,现场不能提供证明的,可以酌情考虑;如为企业背书不清的,一般应予以退票。
10、审核背书需仔细、防范未然保安全
背书审核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与票据审核一样的重要。审核不认真,收了瑕痴票据,对票据托收回款影响较大,承兑行会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或不付款,容易出现票据逾期,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同时也不利票据的转卖。因此审核背书必须认真、仔细,不得有一丝侥幸心理或同情心,要按规定、细则严格审核,不能要就是不能要,没有任何说辞,防范未然,确保票据资金安全。
电子票据背书转让怎么操作
任何商业票据,单证都能背书转让,除非在开出票据时,额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书转让的字样。一般常见的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背面有背书字样的票据都可以。
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为例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二)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三)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四)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五)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票据法》第29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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