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工作单位应当对此负责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
(3)(四)职业病;(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受伤,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又发生旧伤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
(2)醉酒或吸毒者
(3)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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