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是征地主体?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有权征收。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被征收农村集体意见和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二是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对补偿金额和补偿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上表达异议。征地批准后,补偿不到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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