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所有,因此在征地时,全体村民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全民所有的,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村民开办乡镇企业、建设居民住宅,必须使用本单位农民所有的土地依法经批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除人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依法经批准使用农民所有的土地。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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