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农村的权利主体,是征地拆迁的“戏”,也是非法征收的“灾区”。“五花八门”的征集主体和“怪诞”的征集文件让人“摸不着头脑”今天,景平律师会告诉大家,从国务院到村委会,谁是合适的主体。1。国务院和省政府是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重要文件。只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签发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此外,作为征地公告的重要内容,征地审批权限和批准文号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有了上述信息,就可以在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的“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上查询到征地审批文件等相关信息。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实施主体出具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土地征收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发布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主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此外,各省、市对土地征收责任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住房补偿。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和房屋补偿。”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因此,当我们看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时,不仅要看到公告的内容,还要看到公告的主体。一般来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委托或授权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主体。与省、市、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存在的“口头”和“纸面”相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真正”的实施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通过查阅征地相关文件,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身份”逐渐清晰。例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3)在《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镇(街道)组织协调。”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安庆市城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负责实施征收安置,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辖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任务下放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属于行政委托或授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对其内部机关进行授权的,地方办事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但到底是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行为,我们应该结合当地的征地文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村(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村委会、村长、村书记等,是征地拆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不是因为“他们”是被征收人之一,但因为“他们”成了收藏者的“代言人”,更何况村委会就是收藏者。
然而,法律是否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利?答案是:不!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单独制定或实施征地拆迁。村委会要协助征地拆迁的实施。如《关于实施〈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计划征地通知书公告后,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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